中国石油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石油学会,英文名称:Chinese Petroleum Society,缩写:CPS。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等相关单位及其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动员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促进石油、天然气和石油化工科学技术的发展进步、自主创新、普及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意见,维护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和石油、天然气与石油化工工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石油、天然气与石油化工科学素质服务,为广大石油、天然气与石油化工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

本团体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街 6 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学术交流。开展石油、天然气和石油化工行业国内、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活跃学术思想,促进石油、天然气和石油化工科学技术的发展,推动自主创新,发展同国(境)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之间的友好往来;

(二)科学普及。普及石油、天然气和石油化工科学知识,推广石油、天然气和石油化工先进技术,开展科学思想、科学方法和科学精神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石油、天然气和石油化工科学素质;

(三)编辑出版。编辑、出版、发行石油、天然气与石油化工科技书刊及相关音像制品,传播科学技术信息;

(四)维护权益。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术道德的提高和学风建设,推进科技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五)成果转化。促进石油、天然气与石油化工科技进步、科技成果的转化及产学研用相结合;组织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推动本企业建立技术创新体系,提升企业创新发展能力;

(六)科技服务。接受委托,开展科技评估,包括科研项目的评估、科技成果的评定、科技人才的评价;开展工程技术领域职业资格的认定;组织参与技术标准的研制;参与国家科技奖励的推荐;

(七)咨询培训。开展继续教育、技术培训和咨询服务工作;举办科技展览;承担科研项目的研究;

(八)组织建设。发展会员,开展学会组织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中国石油学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中国石油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行业与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包括会员、资深会员、学生会员。在本团体行业与学科领域内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或热心和积极支持本团体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学生会员除外);资深会员为连续 15 年(含)以上的会员;

(五)单位会员:与石油、天然气和石油化工相关联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学术性的群众团体。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个人会员须由本团体一名会员介绍;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1 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及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2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九)领导干部(含退离休)兼任社团负责人及分支机构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若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中国科协和有关单位拨款;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参与有关奖励推荐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6年3月18 日第九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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